太平财富稳盈年金保险产品说明书
中国将步入长期降息通道
通缩疑虑笼罩全球,各国央行纷纷降息应对。一年多时间,中国央行已5度降息,以一年期存款利率为例,从2012年的3.25%,降至2015年10月的1.5%。而当前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加大,宏观调控面临严峻复杂的形势,中国将步入长期降息的通道。
降息通道下的财富增值
在此背景下,如何制定科学的规划和选择合适的工具,保证资产的安全性、确定性、收益性、流动性是我们必须要考虑及规划的问题。
投资理财的四项原则:
1、安全性:确保投入资金安全是第一原则。
2、收益性:合理灵活的配置,获取持续稳健收益是王道。
3、流动性:明白投资中机会和资金成本决定收益的道理,灵活性好、流动性强的产品是首选。
4、保障性:拥有以小搏大的人身风险保障是智慧。
太平财富稳盈年金保险计划书是基于行业内最高定价利率设计的年金产品,其具有固定高额领取收益清晰、满期保费返还及保费豁免权益等特点,为您及您的家庭提供安全、持续、稳健的现金流,同时可搭配万能产品,在获享更高收益的同时也满足您对资产保全与资产配置的多样需求。
产品特色
高定价设计 年年高返还
按行业内最高定价利率4.025%设计的年金产品,每年按年交保费的20%固定领取,收益清晰,为您提供一笔稳健增长确切可期的现金流。
满期返保费 安全享收益
合同期满,我们返还全部已交保费。是您中短期期理财的优选方案。
贷款周转活 豁免显真爱
享有保单贷款权益,贷款比例最高可达现金价值净额的90%,让您的资金流动起来。
享有保费豁免权益,投保人若70岁前交费期内不幸发生意外全残,将豁免余下各期保险费,彰显人性关爱,从容应对风险。
巧搭万能险 稳盈伴一生
与指定万能险搭配,生存金、满期金可“零费用”进入万能账户,日计息、月复利。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28天—60周岁
交费期限:趸交、3年、6年、10年交
保障期限:15年、保至80岁
保费要求:最低保费1000元,且为1000元的整数倍
计划案例
张先生,40周岁,他希望通过一种科学稳健的方式,合理规划自己的财富,在安全保值的情况下使财富快速增值。因此,他选择了“太平财富稳盈1号保险理财计划”。
险种名称 |
保障期限 |
交费期限 |
年交保费 |
太平财富稳盈年金保险 |
15年 |
10年交 |
5万元 |
太平财富金账户终身寿险(万能型) |
终身 |
财富稳盈的各项生存金进入 |
张先生可获得的保障利益包括:
1、生存保险金
合同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保费的20%领取生存保险金,即张先生每年固定保证领取10000元,共15次,累计可领取15万元。
2、满期保险金:
年满55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可以一次性领取全部所交保险费50万元。
3、搭配万能账户
若选择将“财富稳盈”的生存金、满期金自动转入指定的万能账户,即可享有保证结算利率2.5%以上的浮动增值收益,并可根据需要随时提取现金。
假设保障期内从未领取,张先生在以下年龄时账户利益为:
60周岁时,万能账户价值可达:98.1万元(高)、88.21万元(中)、76.9万元(低)。
70周岁时,万能账户价值可达 :175.61万元(高)、137.0万元(中)、98.4万元(低)。
75周岁时,万能账户价值可达 :235.0万元(高)、170.7万元(中)、111.3万元(低)。
80周岁时,万能账户价值可达 :314.5万元(高)、212.7万元(中)、125.9万元(低)。
90周岁时,万能账户价值可达 :563.2万元(高)、330.4万元(中)、161.2万元(低)。
活的越久,万能账户价值就越高,至105周岁时,万能账户价值可达:1349.8万元(高)、639.4万元(中)、233.5万元(低)。
4、身故保险金
张先生还享有身故保障,若50岁不幸身故,该计划的身故保障为:65.8万元(高)、64.7万元(中)、63.4万元(低)。
注:上述身故保障为财富稳盈身故保险金与财富金账户各档结算利率下的身故保险金之和,其中,财富稳盈身故保险金假设身故发生在当年度生存保险金领取后。
5、保单贷款
特设保单贷款功能,贷款金额最高可达财富稳盈现金价值净额与财富金账户账户价值净额之和的90%,方便快捷,让您在关键时刻确保资金之需。
与此同时,贷款期间仍享受相关保障利益(合同中止期间除外)。
6、保费豁免权益
同时还享有保费豁免权益,如张先生交费期内不幸发生意外全残,将豁免财富稳盈合同余下各期的保险费。
本公司声明:
上述万能险利益演示基于公司的精算假设,高、中、低三档假设结算利率分别为6%、4.5%、2.5%,低档结算利率即为保证利率。该演示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实际保单账户利益可能低于演示水平。
本计划书由太平财富稳盈年金保险与太平财富金账户终身寿险(万能型)构成。太平财富金账户终身寿险(万能型)为万能保险产品,结算利率超过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种是指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另一种是指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规定)]的除外;
4. 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5. 酒后驾驶[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发生上述第2至7项情形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或因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将不予豁免保险费。
本资料仅供了解产品之用,具体应以条款及保险合同为准。